立委建議訂定國手出賽契約範本 明定各方權利義務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22日電)中華代表團出征東奧搭機問題引發議論。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建議,體育署可訂定國家代表隊參與國際一流賽事選手權益保障的契約範本。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表示,以契約明定選手與國家、協會的權利義務將能避免未來的爭議。
中華代表團出征東京奧運,搭機問題引發議論。極地超馬好手林義傑日前在臉書發文指出,立委們有沒有檢視過體育立法問題,國民體育法第21條體育署授權單項協會辦理相關選拔工作時,從頭到尾都沒有「委任契約」,多數協會以「選手參加意願書,單方面簽署合意代表我國出賽東京奧運」。
他說,協會跟選手、體育署跟選手間無權利義務關係,若教育部體育署放任協會以「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模式,做單方面「意見調查表」替代「奧運代表委任契約」,忽略選手與協會、體育署三方的權利義務,這件事永遠都會存在。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說,在越來越多羽球、網球等項目職業好手願意代表台灣出賽的情況下,透過契約明訂選手與國家、單項運動協會的權利義務關係,能避免因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及衝突,這也是較成熟的作法。
張廖萬堅舉例,如世界羽球球后戴資穎參加里約奧運發生球鞋爭議,因戴資穎本身已有贊助商,但協會認為是代表國家出賽、應穿著協會贊助商的品牌,像這類事情若在契約事先載明,就能避免爭議;而有些職棒選手被徵召,為避免選手因不同訓練方式受傷,母隊也會對選手的訓練與出賽有規範。
張廖萬堅指出,選手待遇、獎金或保險等相關保障,都應列入契約,但是否納入國民體育法、授權子法訂立契約範本,或需另立專法,則可以參酌美日等職業運動發展較成熟國家的方式。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成員、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將上次體育改革視為1.0版本,是讓各協會更民主化,但有些結構問題未完善,奧運是最高榮譽,如果對選手保障都不足,何況其他賽事,而且「過去改革協會,但協會有真的被成功改革了嗎?」
吳思瑤期待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催生體改2.0,以保障、支持選手為核心,而非消費選手、選手唯有得牌為國爭光才能彰顯價值,並清楚定義選手、協會與國家間的權利及法律義務關係,她認爲以專法或修改現行條文均可以討論,但選手應為核心角色,並透過公私合力,讓專業的人能為體育競技發聲。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成員、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說,國體法是母法,規定沒那麼詳細,執行面可能要回到相關施行細則中,他建議體育署未來訂定國家代表隊參與國際一流賽事選手權益保障的相關契約範本。
黃國書表示,契約範本應同時兼顧選手、國家與民間團體,為三方契約,事前明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奧運賽事結束,會要求體育署就這次賽事做全面檢討,並搜集相關意見,利用這次經驗訂定對選手統籌性的權利保障法案等。(編輯:蘇龍麒、趙蔚蘭)1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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