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立大學與企業可合辦研究學院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14日電)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國立大學將可與企業合作設立研究學院;而國家重點領域則將由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擇定。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初審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產學創新條例)草案,並須經黨團協商,因協商時朝野未達共識、部分條文保留。全案今天經表決後完成三讀。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說,因中美貿易戰及疫情影響,台灣半導體等產業為各國倚重,但卻有長期缺人才的問題,產學創新條例透過成立產業學院,希望長期穩定培育人才,並以沙盒實驗方式,在不排擠大學資源前提下,規劃一校一院,至多設置2至3個碩博士班,以培育未來所需的高階科學技術人才。
為促進台灣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並取得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成為下個世代資訊科技的重要基地,透過鬆綁大學法、學位授予法等,產學創新條例提供較彈性法規環境,協助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研究學院),使學界與產業界能以人員交流等方式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根據三讀條文,研究學院將以小規模推動,建立可控可防的創新場域,並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且其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等不受大學法相關規定限制;在資金來源方面,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應以企業投注為主、政府補助為輔,政府補助資金源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條例並明定企業投資額度須超過國發基金數額。
而因為研究學院由國立大學設立,其公用財產亦由國立大學變更管理機關取得,為促進國立大學教學研究環境發展,使研究學院的成果能回饋學校發展,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10%以上提供國立大學改善師資、充實設備等。
在監督機制方面,除了由中央跨部會組成審議會擇定國家重點領域、審議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合作企業條件等以外;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負責審議研究學院的申請設立、續辦與否、停辦,以及研究學院改善計畫備查等事項。
此外,設立有研究學院的國立大學,應設監督會,監督管理會委員、院長聘任等研究學院相關事務,並促使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發展出創新策略經營模式,監督會人數為15人,包括政府、研究生、產業、教師代表等;研究學院內並應設管理會,負責決定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並審議研究學院組織、人事等。
三讀條文也規定,研究學院涉及學校制度調整及企業資源挹注,考量到穩定性,創新計畫的期程為8年以上12年以下;經主管機關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8年以上12年以下。
創新條例中也設置研究學院的退場機制,包括對學生與人員的後續協助,明定若研究學院停辦,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轉入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的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此外,許多民間團體關注研究學院可能有中資疑慮,今天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學校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不能跟中資企業合作,合作企業資金也不能為中資並應明定於審議條件。(編輯:蘇志宗)1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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