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政治獻金若資料不符 改列匿名捐贈不涉裁罰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4日電)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今天表示,公職人員擬參選人收受1萬元以下的小額捐款,若捐款人提供的資料不符,但已無法聯繫原捐款人查證時,可依法改列為匿名捐贈,不涉及任何裁罰問題。
監察院表示,有關政治獻金的查核,分為針對政黨及擬參選人申報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2種。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民國109年決議通過,查核107年政黨會計報告書12件,及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301件。
監察院指出,各項公職人員擬參選人依法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時,都不需要填載是否有所屬政黨;對於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的查核抽查,也都是依相關規定,且在廉政委員會開會時公開辦理,並無政黨考量。
監察院表示,受捐贈人收受政治獻金捐贈有開立收據及申報會計報告書的義務,除應載明姓名外,也要依法載明可判別個人捐贈的相關資料。如果捐款在新台幣3萬元以上,須記載捐款人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電話;3萬元以下,除姓名外,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電話只要擇一記載,以表明不是匿名捐款。
監察院指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如果不具選舉權,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因此查核過程中,如果發現捐款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不符時,不論是否為小額捐贈,都會先函請被查核人查明,並釐正是否姓名或身分證字號有誤,再進一步查明該捐款人是否符合「具有選舉權者」的捐贈。
監察院表示,請被查核人查明釐正,是為確認姓名或身分證字號有無誤載,「並不涉及任何裁罰問題」,經被查核人查復確認後,如果認為身分證資料無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會正式發函請內政部提供詳細記事資料,以釐清並查明該捐贈是否合法捐贈。
監察院指出,如果被查核人已無法聯繫原捐贈者查證,1萬元以下的捐款,在不超過收入總額30%範圍內,可依法改列為匿名捐贈,沒有違法裁罰的問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在完成查核後,會另請被查核人更正會計報告書。
監察院也說,今年查核至今,已函請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以及縣市長、縣市議員等共13件,請被查核人查明釐正,並回復監察院;相關被查核人也都已回復釐正,未來其他案件的各項作業程序,都是依相關法規及作業流程處理。(編輯:黃國倫)10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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