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納管操作槍 違法製造販賣可處250萬元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不再區分制式、非制式槍械,都以較重刑度論處;為遏阻改造槍枝氾濫,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違法製造、販賣最高可處新台幣250萬元。
內政部指出,現行查獲具殺傷力的違法槍枝,多屬非制式槍枝,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手槍,因此沒有區分的必要;內政部統計,近5年持用「改造槍枝」的各類犯罪,所占比率高居9成,是作案槍枝最主要來源。
三讀通過條文中,修正「槍砲」定義,增加「制式或非制式」文字,將所有具殺傷力的各式槍砲,無分非制式與制式的差別,只要會致人於死,刑責均以較重刑度論處,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手槍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國內部分廠商意圖規避關於模擬槍須具備「打擊底火」的要件,製造出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的玩具槍商品,並自稱「操作槍」,流通在實體店面、網路商城間,讓不法分子能輕易取得,只要以簡易機具即可改造成具殺傷力的火藥式槍枝,產生管制漏洞。
三讀通過條文中,針對「模擬槍」的定義,刪除「打擊底火」要件,修正為「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管制範疇。
三讀條文中,同時加重罰則,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250萬元以下罰鍰,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列冊以備稽查者,不在此限。
因修法後恐造成業者及玩家疑慮,院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在修法後3個月內,向業者及玩家以說明會、懶人包、網路宣傳等方式,說明模擬槍的管制範圍及態樣、許可出口規定、申請許可辦法等,避免玩家及業者在未明瞭情形下觸法。
另外,為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益,三讀通過條文中也明定,將原住民自製獵槍的主要組成零件、彈藥納入除罪範圍;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其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定之。(編輯:張均懋)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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