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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審法審查 司法院列不採陪審制十大理由

2020/4/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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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5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排定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司法院報告指出,國民參與審判為全新制度,宜以重大案件為適用對象;報告並提出不符公平審判的正當程序要求等十大主張,陳述不採陪審制的理由。

總統蔡英文宣示推動司法改革,司法院與行政院曾在民國107年4月會銜將攸關國民法官制度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因第9屆立委未完成立法,法案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會3月再次通過草案,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司委會上週審查時,多位立委質疑案件適用範圍限縮下,案件量減少,從原本的1200件變為600件,無法讓更多民眾能夠參與刑事審判,讓制度美意大打折扣。

根據司法院送至立法院的報告指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雖有陪審、參審的大致區分,但實際上世界各國制度都是因應本國國情而規劃其制度內容。為使司法更受民眾信賴、判決結果更趨周延妥適,司法院綜合國情、法制,選擇同時融合陪審、參審優點而性質上接近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國民法官」制,使民眾能與法官相互溝通及交流,期能達成其制度目的。

司法院對於不採陪審制詳列十大理由指出,一、陪審團與法官分工,無法進行相互溝通、交流,進而將引進國民法感情的效應,擴增至其餘仍由法官處理的一般刑事案件,不符引進人民參與審判所欲解決的問題意識本旨。

二、陪審團容易產生評決不能(Hung Jury)的結果,不符訴訟經濟,於所有人犯在押時,訴訟延宕更問題滋生。

三、陪審制的判決不附理由,無法進行事後檢證,從憲法保障訴訟權的觀點來看,恐不符公平審判的正當程序要求;就人民觀點來看,無法據以指摘上訴,也有違人民法律感情。

四、陪審團原則上不參與量刑,無法反映國民對於量刑的意見。

五、陪審團參與人數較多,法庭配置也與現制差異較大,除耗費較多的司法審判成本外,也造成較多國民的負擔。

六、陪審制由非職業法官的國民壟斷事實判斷的權限,可能不符合釋字第378號解釋所定義的法院。

七、陪審團源自對抗統治階層的目的,與我國引進的制度目的不同;其得對抗統治階層之「無視法律(Jury nullification,即得不依法判決)」機制,在我國法制下也無適用可能性。

八、依相關文獻所述,在美國批評陪審團的理由,包括:缺乏評價證據和判斷關鍵爭點的必要專業知識或智慧;陪審團構成的性質使他們「不可預測、感情用事」,只比擲骰子好一點 ;與法官相比,陪審團解決爭議之成本高、效率低等。

九、原本採行陪審制的國家,例如法國、日本等,也紛紛修正為參審制,相關文獻也指出,陪審制在國民參與司法的世界潮流下已經式微。

十、依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進行的民調結果及過去至今司法院推動模擬法庭及現場民調的經驗,大多數民眾傾向支持合審合判的國民法官制度。因此,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認為現階段不適於引進陪審制。

針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司法院報告表示,考慮國家資源的有限性,為避免造成國民及實務運作的過重負擔,宜以重大案件為適用對象,建議以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其他因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罪等重大刑案,為適用國民參審的案件類型,依104年至108年統計資料,初估每年平均案件數約600件,對於制度的推動應較為穩健。

司法院表示,國民參與審判為全新制度,初期適用案件似不宜設定過寬,可於施行後仍可視實際運用結果,逐年評估檢討。(編輯:郭萍英)10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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