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國外學歷應附證明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2日電)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張善政的美國博士學位被放在選舉公報的經歷欄,引發討論。中選會今天表示,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的國外學歷,應檢附經外館認證的國外學歷證明文件。
媒體報導,張善政的「美國康乃爾大學土木工程博士」學位竟是被放在選舉公報的「經歷」欄而非「學歷」欄。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民國9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即依據母法授權而規定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的國外學歷,應檢附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國外學歷證明文件。
對於張善政未提供國外學歷證書及其相關證明,自行將相關內容填寫於經歷欄內,中選會表示,予以尊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4條規定,候選人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同時,中選會指出,108年11月14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時,候選人應備具的表件也已載明相關規定。
此外,中選會提醒,騎乘機車依法應戴安全帽,「而非說我安全帽在家裡,只是警察根本不給我時間戴,千錯萬錯都是警察的錯」。同理,候選人依法於登記參選時應檢附學歷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依法不予刊登該學歷,並不能說,「學歷證書放在家裡,只來不及辦理驗證,所以也是選務機關的錯」。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的學位證明文件;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的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
依2011年9月1日修正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規定,國內外學歷證明文件曾刊登在選舉公報學歷欄內者可免附。
中選會也呼籲民眾,1月11日踴躍投票,要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前往投開票所投票,千萬不可說,「國民身分證只是放在家裡,是選務機關不讓我投票的」。(編輯:張均懋)1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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