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決議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院長兼任主委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1日電)監察院會今天決議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三項草案修法,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監察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國家人權委員會員額編制32人到45人;監委資格條件新增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之專家及NGO代表。
監察院會上午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項修正草案,將於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
監察院表示,相關草案將盡速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完成立法,對於監察院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的功能將更完整,對人權保障國際形象的提升,更將進入新的里程碑。
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會後表示,我國監察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也是國家人權機構之一種型態,自1994年起即為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2017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提出評估報告,認為在台灣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是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
傅孟融說,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具備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功能,職掌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
傅孟融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監察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副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由全體監察委員擔任,國家人權委員下設3組分別: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教育交流組,員額編制約32人到45人。
他進一步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也運用監察院既有監察業務處(含陳情受理中心)、監察調查處及其他單位之人力與業務資源,以使監察院整體完全符合「巴黎原則」。
為確保未來組織及職權運作順利,監察院也配套研修「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增訂1款關於具備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之專家及NGO(非政府組織)代表。
草案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監察院聘用僱用人員管理要點的規定,聘用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具有人權公民團體工作經驗的人員6人至12人。本會得遴聘國內外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其遴聘辦法由本會定之。
不過,監委王幼玲、高涌誠尊重多數監委意見,但表達不同意見。不同意見內容包括,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三條,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委由全體29名監察委員擔任組成,將難以使監察院成為完全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院會通過的草案未慮及此,誠屬遺憾。
他們提出的不同意見指出,現行監察委員提名資格的組成來源,主要為立委、法官及檢察官、公務人員、專門及技術人員等,顯然與「巴黎原則」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人權專業背景及反映社會多元性的組成,並不相符。(編輯:鄭雪文)1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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