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籍投票 中選會:公投可優先實施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6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審查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根據中選會提供的報告指出,公民投票是對事的投票,與選舉性質不同,建議可考量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
內政委員會明天排審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相關立委提案版本規定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包括移轉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及提前投票等3種,適用選舉種類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等。
根據中選會所提供的報告表示,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適用選舉種類,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僅有1種選舉票,採行移轉投票,應屬可行。
但中選會指出,民國101年、105年及109年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委選舉均合併舉行投票,立委選舉因選舉區數目眾多,除73個單一選舉區外,尚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個原住民選舉區,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的選舉票,計有76種不同選舉票,實施不在籍投票,選務過於複雜。
中選會也表示,至於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投票情形下,單獨辦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不在籍投票,有選民無法完整行使參政權的疑慮。
中選會指出,公民投票是對「事」的投票,與選舉是對「人」的投票,性質不同,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的開端,建議可予考量。
中選會表示,有關不在籍投票行使方式,公民投票如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在公投案數量多情形下,為避免影響公職人員選舉順利進行,採行提前投票方式,除可保障投票權人的投票權外,也可達到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使公民投票分流效果。
根據內政部所提供的報告也指出,考量公投事項是對「事」的投票,較不具爭議性,且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9年1月11日合併舉行投票,若採行不在籍投票,將增加選務執行困難,建議可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優先實施,視其實施狀況,作為未來選舉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的參考。(編輯:鄭雪文)1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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