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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政治協議應修兩岸條例 強化民主監督

2019/4/15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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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5日電)立法院本週審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陸委會主張應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建立兩岸政治議題協商監督機制。有學者認為,無論一般或政治協議都應一體適用;也有人認為,應在最短時間內拉出來特別立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公聽會,17、18日則將進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的詢答及審查。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會中表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各版本,是針對兩岸協議的協商做通案性規範,但無論在協商談判前、中、後階段的處理及監督機制,都有相當差異,建議另立新法;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應有更高度民意,強化民主監督機制、建構民主防衛機制,因此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應有急迫性及優先性。

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長李大中說,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從「318學運」以來擱置非常久,各政黨不該忘記當時的承諾;他認為,無論是一般協議、和平協議都要一體適用,不該特別區分,所有涉及兩岸協議的都應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加以規範,專屬的監督條例來一視同仁加以處理,是比較妥適的方法。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表示,他當初作為民間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起草人之一,當時提出草案後,被媒體批評為「沒有狗的繫狗繩」,因為民進黨政府沒有想跟對岸有協議,那為何需要這樣的監督條例;但現在「這條狗可能出現了」,因此不只是針對一般性協議,針對政治性議題部分,有必要在最短時間內先拉出來特別立法。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台灣跟中國什麼可以談、什麼不能談,能區分為絕對不能談的事、涉及主權談判事項、不涉主權的談判事項等三大類;他主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盡快立修法,門檻比照修憲程序是合理的;他也認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還是有必要立法,去掉涉及主權的政治談判,可能有些敏感性較低的協議,就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去規定。

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修法過程是冗長的,不是星期三、四這兩天審查完就通過,還有一個月協商期,有足夠的時間讓需要補充、補足得能更完備;各版本都有國會監督機制,只是鬆緊不一,是不是要有全民公投也有不同主張,但都比現行法有更多配套。(編輯:蘇志宗)1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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