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違規使用加工助劑最高罰300萬
2019/3/22 16:46(3/22 17:31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未來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淦成企業涉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海參,朱姓負責人一審被判刑一年,二審改判無罪。高等法院認為,冰醋酸屬加工助劑而非食品添加物,也與食品用洗潔劑特性不符,朱男行為時加工助劑的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安法處罰規定,自屬行為不罰,改判朱男、淦成企業無罪。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為了防止廠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三讀條文明定,加工助劑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質。
條文明定,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條文明定,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及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若違規使用加工助劑,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條文明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編輯:蘇志宗)1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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