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官員考績年年甲等 監委糾正北市府
(中央社記者余祥台北16日電)台北市建管處工程員戴一貫、副總工程司黃建昌涉晶鑽建設行賄案,監察委員高鳳仙、章仁香認為,北市府對兩人違失行為渾然不知,給予考績年年甲等,未盡事前監督之責、事後懲處失衡,因此糾正台北市政府。
高鳳仙、章仁香指出,戴一貫自民國97年9月至106年3月負責晶鑽建設公司「內湖晶鑽帝寶」建案的勘驗及審查,但卻協助該公司取得銀行借款,並投資該公司建案獲取一倍利益,更先後2次收受共40萬元的賄款,在103年9月22日核准「內湖晶鑽帝寶」使用執照的申請。
至於黃建昌則是在95至103年擔任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明知所負責掌管業務與晶鑽建設公司營業項目間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竟於102年7月29日投資晶鑽建設公司「三重晶鑽御品」建案,獲取入股金額一倍的利益1000萬元。
高鳳仙、章仁香表示,戴一貫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等規定,經新北地院判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成立,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褫奪公權4年。
而黃建昌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及「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等規定,違失行為明確。
高鳳仙、章仁香說,台北市政府對於兩人的違失行為竟渾然不知,戴一貫97至105年的考績年年甲等,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為「負責盡職」、「熱心助人」、「公文績效良好」、「工作思慮周詳」等,直到案發後,才在107年給予考績乙等,但對於上開投資取得暴利的行為,卻認為「情節輕微」,僅給予申誡2次的懲處。
而黃建昌102至105年的考績均獲甲等,上級長官並給予「負責盡職」、「富經驗」、「熱誠任事」等評語,103年將其升任主任秘書,105年再調升為都發局專門委員,直到案發後,才給予106年度考績乙等、「業務尚待加強」評語,並核定「申誡2次」處分。
高鳳仙、章仁香認為,台北市政府事前未盡監督之責,事後懲處失衡,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於2月14日通過兩人提案糾正台北市政府。(編輯:李信寬)1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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