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判決當天交付裁判書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1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文修正,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修法是讓行政、刑事與民事制度統一調整,判決當天要交付判決原本,讓當事人早一點知道判決結果與理由;民事訴訟法增訂法院網站是公告方式之一。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過,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11條條文修正草案,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後,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說,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等人都已經離席,「我們還要審嗎?太隨便了」。
會議一度宣布休息,直到張斗輝等人回到會議現場,段宜康要求法務部說明為何提前離開?張斗輝解釋,因同仁沒把資料看清楚,以為可以離開就離開。段宜康回說,法務部糊里糊塗,「我們怎麼相信檢察官辦案,你們也太隨便了」。
段宜康說,在野黨立委不在,只剩下執政黨立委,法務部就可以這樣隨便,回到會議現場,應該先向主席道歉並說明原因,這是基本的禮貌,結果也沒有,就這樣打混過去,段宜康並說,法務部對於這件事情的處理態度,他會反映在預算處理上。
隨後,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訴訟第311條修正草案規定,將行合議審判的案件宣示判決期限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兩週內」延長為「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周春米會後受訪表示,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攸關三法的法條修正,主要是為了提升裁判品質與裁判結果可以早一點讓當事人知道,實務上法官都在判決宣示後,會有延遲交付判決原本的情形,為提高司法信賴度,現在對整個制度做了統一調整。
周春米說,獨任審判的部分,自辯論終結兩個禮拜後就要宣示判決,宣示判決當天就要交付判決原本,如果比較複雜案件合議庭的審判就三個禮拜,判決當天要交付判決原本,包括判決結果與理由都要讓當事人盡早知道。
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草案也增訂,法院網站也是公告方式之一,以提升法院資訊透明度及供公眾使用的便利性。此外,草案明定判決均應公告,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日期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無庸宣示,僅須公告。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會後受訪表示,落實法官宣判前,要把裁判書全部製作完成的配套,目前法雖有明定,但因宣判期間很短,實際上,無法落實這項立法意旨,因此,這次修法做一個配套,讓法官有合理的時間寫裁判書,但嚴格要求一定要裁判書做完才宣判。
呂太郎說,法案若完成三讀且經總統公布後即可施行,目前只要言詞辯論結束後,不論案件大小,兩個禮拜內一定要宣判,如果遇到複雜案件,兩週內裁判書根本做不出來,造成現行法律無法落實,因此,對於案件若比較繁雜,會給予合理的時間,但很重要一點就是宣判前,裁判書一定要寫好。(編輯:楊凱翔)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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