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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修著作權法 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

2017/10/26 19:16(10/26 20: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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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6日電)目前銀髮族在公園跳健身操播音樂、美髮院或小吃店播廣播或電視,屬於公開播放,侵犯著作權,可處最高3年有期徒刑;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擬放寬非營利使用範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洪淑敏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著作權法很多規定已經不合時宜,因應數位跟網路技術發展,將加以修訂。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洪淑敏說,著作權法修訂後,將兼顧社會公義與民眾日常需求,調整非營利活動合法利用的範圍,例如未來阿公阿嬤在公園使用自己的設備唱歌跳舞、賑災義演等使用音樂,或是家庭美髮與一般餐廳,播放電視、廣播等,被認定為風俗習慣,可不用獲得授權即可使用。

洪淑敏表示,不過運動餐廳或酒吧播放運動賽事,是有助營利行為,因此仍需要取得賽事主辦單位或轉播單位的授權。

另外,洪淑敏說,修正草案廢除不合時宜的刑事責任,例如現行有人買補習班函授光碟,加以複製販售,或將看完的盜版戲劇光碟上網販售,即使只賣一片,就要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但很多這種涉及販售盜版光碟的情節都很輕微,因此刪除6個月以上的門檻,讓法官可以依據個案酌情判刑。

她說,修正草案也減少被侵害著作權的被害人的舉證責任,過去被害人必須去舉證受了多少損害,但是其實舉證很困難,因此修法後,被害人可選擇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輕重,酌定1萬元到100萬元的賠償額。

她表示,另為活化使用「孤兒著作」,如果想要利用有些找不到權利人的歌曲、書籍或戲劇等,可以到智慧財產局申請強制授權,或提出保證金,即可先行利用。1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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