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軍法官得借調至各級法院檢察署
2017/5/26 14:43(5/26 15:14 更新)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各級法院辦理涉及軍事、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時,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法官資格3年以上者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不得超過4年。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提案,軍事審判法在102年修正後,軍法官僅於「戰時」負責軍法案件之偵查、審判工作,為了使軍法官持續累積實務經驗,並考量國防軍事勤務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因此提出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涉及軍事、國家與社會安全及相關案件需要,得借調國防部所屬具軍事法官資格3年以上人員,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借調期間不得超過4年。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法案初審時表示,軍事審判法修法後,軍法官現在不能擔任軍事審案、軍事審查,有人力上的浪費,修法後就能「借調」到檢察機關,辦理檢察事務官的事務,因為現在軍事審判案件要到一般檢察機關來,借調軍法官的經驗擔任檢察事務官,輔助檢察官辦理業務。
因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檢察業務及工作內容、質量繁重,為提高優秀檢察事務官職務列等,以拔擢優秀人才,並建立主任檢察事務官的退場機制、活絡人事;三讀條文明定,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另外,近年毒品、性侵案件衍生毒癮、酒癮、精神疾病等問題,涉及心理諮商等專業,有加強專業分工、分組辦事,提供適切處遇之必要,因此三讀條文明定,在地方法院、分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佐理員等,並定其官職等。1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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