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修法共識 律師納規範違者重罰
2016/11/3 21:03(11/3 22:04 更新)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日電)立法院今天討論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獲致共識,納入如銀樓、會計師、律師等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晚間受訪表示,朝野獲致初步共識,負有洗錢通報義務的對象除了金融機構外,因應國際組織的要求,增加「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
尤美女說,修法新增「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師、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等。
她表示,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遭美方重罰折合新台幣57億元為例,這次修正草案規定,金融機構若未依法通報,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會後受訪表示,比較容易接觸洗錢的當事人都納入負有通報義務的對象,所謂義務就是確認客戶身分、不能夠洩密;再者,特定人士如政治、國際知名、稍具高知名度或有風險的人要加強確認該客戶身分。
陳明堂說,修正內容包括保存資料、通報,依規定要通報防制洗錢情報中心,目前設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但對於洗錢行為的定義仍有不同意見,將再斟酌。
有關金流部分,黃金、有價證券等超額部分是否全部沒收?全額、部分或限量沒收?陳明堂說,將再作斟酌,法務部希望全部沒收,避免金流異常流動,防杜僥倖心理。
為避免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評鑑台灣被列入黑名單,陳明堂說,若是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能夠順利完成修法,有信心通過APG的評鑑。10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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