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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修電業法 先處理綠電自由化

2016/10/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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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業法將分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處理綠電自由化,行政院長林全表示,修法已到不能拖延的地步,第二階段仍會推動電業自由化。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林全表示,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能產業是總統蔡英文政見,如果無法達到電業自由化,就無法落實推動綠能產業發展,後續也會影響政府一連串施政,所有綠能供電和銷售如果不能自由化,以目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球員兼裁判做法,不可能讓綠能迅速發展,這是政府須修法原因。

林全說,政府須在立法院這會期讓綠電自由化,分二階段修法,修法已到不能拖延的地步,未來第二階段修法,政府仍會推動電業自由化。有關外界對財團化及高電價的疑慮,都會因這次採二階段修法而消失。

林全表示,如果行政院提出一次修法方案,最後造成極大爭議,以致電業自由化延宕1到2個會期以上,這是無法負擔的代價,希望各界了解行政院立場,請行政院和經濟部相關同仁持續對外溝通說明。

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規劃在發電端採綠能先行為原則,第一階段修法通過1到2.5年內,將完成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可躉售、代輸或直供方式售電。

他說,輸配電業部分,將以國營方式,確保電網公平供公眾使用;售電端部分,開放用戶得自由選擇向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購電;傳統發電業電力僅能售予公用售電業。公用售電業須符合電力排碳係數管制與備妥備用容量。

林全能表示,為保留台電整體性並達穩定供電目標,修法通過後6到9年、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台電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進行「廠網分工」。

修正條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作為平穩電價之用;發電業於核能發電廠營運期間應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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