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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發展觀光納環境承載力

2015/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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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可能涉及違法的日租套房納管,也首納環境承載力概念,兼顧環保與觀光。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可能涉及違法的日租套房納入規範、也納入環境承載力概念並提高相關罰則等,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葉宜津裁示,全案完成初審,不須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對於旅館業的定義,草案新增,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草案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違者處新台幣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若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可採取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營業的措施。

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草案規定,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若仍繼續營業者,同樣按次處罰斷水、斷電、強制拆除或結束營業等措施。

葉宜津表示,修法首度納入環境承載力概念。草案規定,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的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對於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汙染環境或危害安全的行為,也將罰則提高,從現行最高1萬5000元提高為100萬元。

草案訂有10年落日條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的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繼續營業。10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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