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加嚴 影響約200家石化業者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7日電)環境部加嚴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排放標準,影響約200家石化業者,估算每年可減少11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2000萬元,情節重大者可勒令停工。
環境部於12月4日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包含強化廢氣燃燒塔提報改善計畫、加嚴儲存、運輸有害空氣污染物質的相關規定,並新增在空氣品質不良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或儲槽開蓋作業等。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長蔡孟裕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這次修正後主要影響約200家石化業者,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依空污法可開罰10萬至2000萬元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
蔡孟裕指出,經過加嚴標準、新增限制後,估算1年可減少11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其中包含有害空氣污染物約174公噸。
根據條文,這次修正新增在空氣品質預報達中級或嚴重惡化等級期間,業者不得執行密閉設備開蓋或儲槽開蓋作業;新增密閉設施開啟時,設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降至2000ppm,才能開蓋維修的規定,以減少逸散。
現有標準加嚴部分,如加嚴提報廢氣燃燒塔改善計畫書,新增揮發性有機物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項目,限制石油煉製業揮發性有機物每年5公噸或其他石化製程每年2.5公噸,煉製每百萬桶原油二氧化硫排放量為每年0.25公噸;若業者排放超量,須提出改善計畫,並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
另外,儲存有害空氣污染物如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等儲槽要全面回收排氣;運輸丙烯腈、苯、乙苯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的裝載設施及槽車應減少接頭拆裝過程的有害空氣污染物外洩造成污染等。
同時加嚴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由1萬ppm降至1000ppm,若在1000至5000ppm有24小時修護時間,未能於時限內完成修護則予以處分;若超過5000ppm則可直接處分。(編輯:管中維)1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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