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團籲改革贍養費 補償因婚育喪失經濟、勞動能力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1日電)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呼籲改革贍養費制度,應重新定義為因進入家庭、育兒而喪失經濟能力、勞動能力的補償,並刪除「生活陷於困難」請求要件,以保障弱勢配偶離婚後的經濟。
母親節將至,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召開「權衡婚育貢獻、贍養費要改革」記者會。
單親媽媽Sonia以影片形式現身說法,她在婚前擔任廚師,婚後與丈夫共同經營麵攤,但收入全掌握在丈夫手中,之後又全職帶小孩,離婚時已完全沒有積蓄和收入;離婚後要獨自撫養5歲孩子,又要找工作,身心陷入焦慮,盼透過贍養費肯定她在婚姻期間的付出,給她繼續走下去的勇氣。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秘書長林香如在記者會中指出,單親婦女從事非典型工作有6成,其中平均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佔86%,單親媽媽為維持生活和育兒,只能繼續忙於工作,甚至兼職好幾份工。
婦女新知董事長姜貞吟說,2020年有名新北市單親母親殺死自己兩個小孩、去年又有單親母親殺死自己6歲兒子,可見離婚母親因離開職場多年,有經濟與就業困難,且在婚姻中所投入家務勞動貢獻都沒有被彌補,在離婚後馬上陷入較高的貧窮風險。
對於行政院已針對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提出修正草案,卻保留「生活陷於困難」要件,姜貞吟說,婦女新知統整出司法實務結果發現,法院只要認定請求人有工作能力,一律駁回請求,幾乎不會考慮請求人是否因離開職場太久,或為了照顧小孩而難以找工作;或也可能因戶頭有少少的存款而被駁回。
姜貞吟表示,少數請求被法院認可者,則是有醫囑載明無法工作、因車禍而無法工作、具精神障礙、為低收入戶等,認定標準極高,也讓許多離婚後需要照顧小孩、又要重新找工作的媽媽,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不足情況下,陷入經濟困頓。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郭怡青說,贍養費應重新定義為對婚姻當中因進入家庭、育兒而喪失經濟能力、勞動能力的補償,以落實關照離婚後沒有責任或是弱勢配偶的生活保障。(編輯:李亨山)1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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