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 環團盼礦業用地定義入條文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4日電)地球公民基金會今天說,礦業法修法可望三讀,且經濟部指稱開採達規定總量與最終高程時,想要繼續採礦須重新申請礦業用地,但又不願將礦業用地定義入條文,呼籲入法以利管理。
礦業法修法可望進入立法院會三讀,地球公民基金會發布新聞指出,今天礦業法修法進入朝野黨團協商,39條保留條文有24條達成共識,其餘15條將由下個階段,由各黨團與立法院長游錫堃協商。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今天協商的最關鍵是「礦業用地」定義,包含規範有多少礦產量(採取總量)、可以挖到多深,以免過去因為缺乏明文規定而產生「一旦核定礦業用地,就可以無限挖下去」的問題。
地球公民基金會並說,礦業法修法,有許多規範放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包含企業需取得地主同意、要做到資訊公開與說明會、制定礦場關閉計畫、評估經濟效益、諮商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與環評等;礦業用地的定義明確文字化後,將有助於礦場管理更清晰,這是改革的關鍵。
地球公民基金會進一步指出,今天在朝野立委要求下,經濟部終於指出,如果企業開採礦石到達規定的開採總量與最終高程(可以挖到多深)時,若還想繼續採礦,就必須依規定重新申請礦業用地。
但是經濟部又只願意把礦業用地的定義放在立法說明欄,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張應放入礦業法的條文中,這對礦務局未來的管理、業者的依循、人民的信任都會比較有利。
地球公民基金會還希望將「聯合檢查機制」的文字放入條文中,而不是立法說明欄,如此就算有回應到民間長期以來的訴求;同時再次提醒經濟部及環保署,接下來得共同面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的條文修改;期望與立法院長協商時,經濟部及環保署能有相關處理。
地球公民基金會同時期望在礦業用地有限制後,搭配經濟部的原民諮商指引方針,等同讓每一塊用地在核定前,都需取得當地原住民部落同意,並將指引方針等文字也寫入條文。(編輯:管中維)1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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