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違法造成海洋污染最高罰1億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為嚇阻海污行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大幅調升罰鍰,未經許可從事油輪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罰鍰大幅上修為新台幣100萬元至一億元。
為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效能,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永續利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會中說,修法進一步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也盼在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取得平衡。
草案強化中央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事業機構、地方主管機關與土地轄管機關權責,要求進行港區水質及底泥檢測管理、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及採取措施減少廢棄物;並增訂陸上污染源樣態管理,也禁止海上焚化。
草案明定,向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油輪輸送及其他公告指定物質的進口業者,以及海域工程或海洋設施達公告規模者收取海洋污染防治費,並用以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供海污防治及應變。
草案將海污相關罰鍰大幅提升,未經許可從事油輪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罰鍰原為30萬至150萬之間,這次大幅上修為100萬元至一億元;而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的罰鍰也從10萬至50萬,提高至50萬到5000萬元。
另外,草案規範,違反有關海洋棄置程序或許可規定,以及在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罰鍰從150萬至300萬,上修為上限3000萬元;未來船舶隨意棄置廢(污)水、廢棄物、油等物質、物品於海洋,也將視規模開罰3萬至3000萬元。
草案也加入吹哨者條款,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另外也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檢舉人發現違法事件時協助通報,若有實收罰鍰,將以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給檢舉人。(編輯:蘇志宗)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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