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正名案 憲法法庭判原住民身分法違憲3年內應修法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包括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萬淑娟等西拉雅族人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在日據時期設籍於台南縣,當時戶口調查簿等文件種族欄註記為「熟」、「平」。台南縣政府(改制前)於民國98年間頒布作業要點,受理平地原住民登記。
不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表示,原民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僅限台灣省政府於45、46、48、52年間申請登記有案者,若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不得依原民法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認為,台南縣有關平地原住民登記作業要點牴觸原民會函文對原民法的解釋令,當然無效。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萬淑娟等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於6月28日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認為,「政府核准登記期間」與原住民本質並無直接關聯,同屬平埔族的原住民,因有無在政府開放4次登記的期間內辦理申請登記,而變成不同的族群的怪異現象,因此,原民法第2條第2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原民會則主張,原民會並非否認平埔族或西拉雅族為台灣的原住民族,相反地,原民會高度肯定西拉雅族作為文化上原住民的重要性,並持續致力於西拉雅族的文化保存與權益提升。但重視歷史上與文化上的原住民的概念意涵與價值,不等於憲法所預設原住民的定義範圍。(編輯:李錫璋)1111028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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