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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未結算工資罰172件 高雄45件最多

2022/4/1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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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9日電)勞動部今天說,勞工離職時若有特休假未休畢,雇主應依法於契約終止日、或是最近的發薪日結算工資,若違法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統計去年開罰172件,以高雄45件最多。

勞動部今天舉辦例行記者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由於過年後有轉職潮,經勞動部統計,許多民眾特地詢問關於未休完的特休假應如何結算工資、何時發放等問題。

黃維琛舉例,若勞工是在去年3月到職、今年4月離職,年資已滿1年,依法可享滿半年的3天、滿1年的7天特休,共計10天;滿1年的7天特休,並不會因滿1年後只工作1個月就變成按比例計給,仍須以7天結算工資。

至於特休結算薪資的問題,黃維琛指出,原則上應該是在終止契約時就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最晚也應該在約定的發薪日一併結清;就前例來說,若發薪日是在每月5日,4月離職時若終止契約當天未發給,就應該在5月5日時給付。

黃維琛提到,實務上也有人詢問,若是這樣工作了1年又1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滿1年的特休7天,多這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能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他解釋,這1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1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黃維琛補充,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不論特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的天數,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統計,去年全台事業單位因未依法結清特休假薪資而開罰共172件,前3名分別為高雄45件、新北33件及桃園26件;黃維琛說,絕大多數都是初犯,僅少數幾件累犯,地方政府會視程度加重處罰。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編輯:張雅淨)1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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