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費新制26日上路 查獲短報擇最大值核定收費
2022/3/25 13:04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5日電)環保署今天表示,「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修正發布,為防杜短報短繳,明定查獲有不當調整設備、動手腳後,可以查核的資料中擇定最大值核定應繳空污費,新制26日上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出,為防杜公私場所藉由造假連續監測資料,短報短繳空污費,24日修正發布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增訂煙囪連續自動監測連線資料查核規範事項,明定不符合規範時,增加環保機關針對檢測原始資料的查核機制,並以檢測結果或排放係數進行排放量計算空污費,可擇定最大值核定應繳空污費。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孟裕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說,意即對不當調整設備、動手腳的業者,提高應繳空污費額度,新制於公告後第3天、26日上路。
環保署並說,由於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與公私場所對於重新核算或追繳期限的認定有爭議,也增訂重新追溯核算期限,即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通知提報查核資料時間之前一季起,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者,得重新追溯核算5年內的應繳空污費。蔡孟裕說,這是直接將行政程序法的追溯期寫入新制,避免各自表述。
另外,「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增訂申報門檻,即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與粒狀物排放量的應申報門檻,規定為超過每季10公斤;估計約有2000多家列管公私場所可免除申報,環保單位一年可減少約7萬件申報審查案件,約省下新台幣3000萬元行政成本。
蔡孟裕說,因新制免除申報的場所,本來就不用繳空污費,增訂申報門檻,主要是可節省行政成本支出。
環保署同時針對追補繳的分期規定,增訂補繳差額在2000萬元以上時,可延長分期繳納至36期的規定,以降低業者補繳空污費的負擔。(編輯:管中維)1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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