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於6個月育嬰假次數 以最幼子女申請2次為限
2021/7/31 11:44(7/31 12:01 更新)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1日電)爸媽請育嬰假撫育子女,若要少於6個月以2次為限,勞動部今天說,若爸媽同時有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在次數計算上應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友善育兒政策上路,育嬰留停相關規定也在7月放寬,除產檢次數調高至14次,產檢假配合新增2天外,在子女滿3歲前,父母如果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需求,可提出少於6個月但仍不低於30日的申請,但次數以2次為限。
勞動部近日接獲經濟部發函詢問,若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次數該如何計算?勞動部發布函文解釋,應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依照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爸媽在每名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能超過2年,若是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且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黃維琛說,考量爸媽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撫育期間會重疊 ,因此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次數要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黃維琛舉例,如果父母擁有一名2歲子女,申請過一次低於6個月的育嬰假後,又在該名2歲子女滿3歲前再生育子女,申請次數則以後面生育最幼的子女來計算,也就是仍擁有2次的申請次數。(編輯:張芷瑄)1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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