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不給罷工者優待機票 裁決要求10天內恢復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5日電)空服員工會將長榮針對罷工者實施的差別待遇行為申請勞動裁決,包含限制優待機票、扣除年度例休假等,裁決結果出爐,長榮違反2項工會法,除開罰,也應在10天內恢復優待機票。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6月發動長榮空服員罷工行動,長榮航空公司在罷工後,限制員工申請優待機票使用權益、扣除參與罷工組員年度例、休假等;工會針對長榮差別待遇行為提出勞動裁決,裁決結果今天出爐,長榮違反2項工會法,包含限制優待機票、扣除年度例休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官員今天指出,工會一共提出4項裁決標的,在優待機票部分,裁決委員認為,優待機票是既有制度,不能作為雇主合法對抗手段,因此公司在罷工後對罷工期間全程出勤者恢復機票、對於全程參與罷工者與部分罷工者有差別對待,形同對參與罷工者懲罰。
勞動部官員指出,裁決委員認為,工會結束罷工後,公司公告恢復全程支援及中途罷工返回者的優待機票,而排除全程參與罷工者優待票申請,且迄今都還沒全部恢復,有秋後算帳之虞,具有高度針對性,除了對於參與罷工者有不利對待,也有介入工會行為。
至於長榮航空公司針對全程參與罷工組員扣除年度例、休假日總日數,而未扣除中途退出罷工組員部分,勞動部官員表示,裁決委員沒有針對扣假幾天才合理做陳述,但委員認為要扣就要合理、公平,長榮針對全程跟半途參與罷工者有不同對待,顯然對全程參與者有高度針對性,因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由於長榮公司設有出勤績效獎勵,只要空服員連續3個月差假、病假等少於3天且沒有其他曠職紀錄,就享有優惠,包含飛行任務指定權,這對空服員來說很重要。長榮認為罷工者已不符合申請績效標準,工會認為這是罷工行為的不當對待提出裁決,但裁決委員認為,公司已放寬讓罷工者一樣可以申請,且可另外申請特殊班表,因此認為沒有違反工會法。
另外,這次裁決結果也包含救濟命令,要求長榮公司在裁決決定送達10天內恢復罷工者優待機票申請使用,由於工會跟資方已經在桃園地方法院和解成立,勞動部官員指出,這部分會詢問雙方意見來做審視判斷,而長榮違反工會法將進行開罰,合計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編輯:張雅淨)1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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