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因罷工向工會理監事求償 裁定打壓工會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2日電)空服員工會去年發動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行動,遭長榮求償每日新台幣3400萬元,工會提出勞動行為裁決,裁決認定長榮航空打壓工會,且須在官網公告裁決書14天。
長榮航空空服員去年6月20日發動罷工行動,長榮航空在隔天立刻委託律師到台北地院遞狀,向工會非法罷工提出損害賠償,以工會理事長及全體理監事作為被告,參考尼莎風災期間全面停飛產生的損害,求償每天新台幣3400萬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為此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結果出爐,認定長榮航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且長榮航空後續提告3名會務人員,也違反工會法,長榮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五日內在企業入口網站首頁,以不小於16號標楷體字型將裁決書公告14天。
勞動部官員表示,工會法對於勞工不利待遇有很多類型,如果雇主有不當的勞動行為動機,對於參加或支持工會的勞工威脅提起顯不相當的民事損害訴訟,藉此施壓勞工勢必產生寒蟬效果,導致勞工不敢參與工會活動、影響工會活動推展。
裁決委員認為,工會跟會員有不法行為導致雇主受損失,雇主依照憲法保障訴訟權權益,並非不可對工會或會員提起訴訟,但由於國內工會會員規模不大、財力薄弱,雇主如果對於這些工會有瓦解或打擊等不當動機,對工會提出顯不相當的民事求償訴訟手段,就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可能。
另外,勞動部官員也提到,裁決委員也認為,工會去年6月20日發動罷工,結果長榮隔天就提起訴訟,與罷工行動有時間密接性,長榮航空捨棄其他可維護雇主權益的相當手段,執意在隔天提起訴訟,且從起訴時間點跟金額高達3400萬可得知,長榮提起訴訟的動機是要對工會施加訴訟跟經濟壓力、要打擊罷工行動,因此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官員表示,長榮航空用颱風天損失來計算損失,裁決委員對這種方式來計算也有疑義,若公司不清楚損失金額就提出這樣金額的損害賠償,且以發放文宣作為被告人選,可知長榮的目的是殺雞儆猴,並非要填補損失。
最後,勞動部官員指出,裁決書也提到,憲法保障訴訟權,當人民權益受損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法院也有依法審判義務,所以沒有要求長榮不能提起訴訟。
官員也提到,長榮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違反3項工會法,將開罰新台幣9萬元,若長榮未在官網公告就會持續開罰。(編輯:吳協昌)1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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