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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運超賣車票引爭議 消保處:將訂超賣條款

2019/10/5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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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5日電)消費者搭乘公路客運若遇到業者超賣車票常衍生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將修正公路運送契約規範,當中將新增「超賣條款」,防止消費者權益受損。

國定連假期間交通運輸量大,常有消費者遇到客運業者超賣車票,到現場才發現無車可搭,或是想退票卻因退票手續費標準不一而衍生消費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將修正公路運送契約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指出,消費者在交通運輸量大期間訂票,可能會遇到業者超賣車票,過往被超賣旅客可能只能自認倒霉改買其他車票,但超賣車票並非消費者導致,因此將在公路運送契約規範新增「超賣條款」維護消費者權益。

陳星宏指出,所謂超賣條款是指當業者超賣車票時,旅客可以要求重新劃位,也可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假設旅客沒辦法乘坐當初訂票的班次,而改搭其他車次者,業者也應給予乘客其他車次票價八折以下搭乘優惠。

此外,由於各家客運的退票手續費標準不一,陳星宏指出,這次修正也增訂業者對於對號車票退票手續費的酌收標準,包含票價新台幣200元以下者,手續費最多只能收10元;票價201元至400元者手續費最多15元;票價401元以上者手續費最多20元。

除了超賣條款及退票手續費標準,消保處表示,契約規範也強化業者資訊揭露義務,包含增訂「本站牌僅供旅客下車用」、「車票及無記名票證應記載業者名稱、路線使用起迄區間、票價/面額」等應揭露資訊項目,以及如果無法完整記載時,應在業者的網站或其他電子資訊方式呈現,供消費者清楚查閱。

陳星宏指出,修正後的契約規範也已經跟客運業者溝通過,且經消保處審議通過及完成行政院核定程序,交通部預計12月之前就會公告實施。(編輯:李錫璋)10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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