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辦法修正 營運成本禁由家長全負擔
2019/9/30 13:52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30日電)教育部近日修正公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修正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計算方式,並明訂新設的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不得全部由家長負擔。
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和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的推動,教育部近日修正公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加速推動公共化教保服務,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根據修正後的辦法規定,非營利幼兒園的辦理對象增列教育及社會福利事務相關的非營利性質法人;另外也修正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會的任務,將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的方式,改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辦理。
另外,辦法也修正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計算方式及家長應繳交的費用,在辦法修正施行後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不得採由家長自行負擔的方式辦理。
教育部表示,非營利幼兒園的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項目及方式計算,收費應以辦理年限的總營運成本,除以辦理年限的月份數,再除以行政契約所載的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出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費用。
教育部指出,在辦法修正施行後辦理的新設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應由家長與委託單位共同分攤,不可全部由家長負擔;如有向家長收取營運成本以外費用(如代收或代辦費用)的必要時,其項目應符合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並依程序獲得核准後,才可向家長收費。(編輯:林沂鋒)1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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