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業3年3次罷工 旅行業盼納責任制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吳欣紜台北5日電)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進入第16天,旅行業公會全聯會今天發出聲明要求政府應儘速訂定罷工預告期外,並將旅行業的票務人員及業務員納入責任制。勞動部回應,過去討論持保留態度。
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進入第16天,長榮航空累計已經取消1371個航班,影響旅客數達26萬6592人次,旅行團總計影響1253團2萬8934人。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今天發出聲明表示,旅行業3年歷經3次航空業大罷工、航空公司倒閉、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等重大事件,除影響消費者及旅行業權益損失甚鉅外,更重創台灣觀光產業及國際形象。
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說,儘管罷工權應受尊重,但不當行使罷工權的結果,已造成全民不便,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
旅行業公會全聯會提出,政府應儘速制定罷工預告期及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停止罷工亂象,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
旅行業公會全聯會建議,針對大眾運輸產業,尤其是民航業,制定合理的「罷工預告期」至少15天以上,以及明確罷工期間,民航業應納入重大公共利益事業適用。
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說,政府應修改民法,讓航空公司罷工既不可歸責於旅行業,協助滯外旅客返回所增加的費用也不應由旅行業負擔。
除此之外,旅行業公會全聯會認為旅行業不適用一例一休,建議應納入4週彈性工時的適用,旅行業票務人員及業務人員實屬責任制,應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1條(俗稱責任制)的工作者。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旅行業者大分類別是運輸業,所以旅行業者在民國73年時就適用勞動基準法,根據法規規定,在民國85年12月27日前已經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是不能適用4週彈性工時的。
謝倩蒨也提到,旅行業同業公會曾在民國106年9月時向勞動部提出導遊、領隊、業務人員及旅遊產品操作人員適用勞基法84-1條,但經過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僅認為領隊及導遊比較是屬於責任制,因此後續有公告適用。
不過,業務人員及旅遊產品操作人員部分,則是因為各行各業都有業務人員,與勞基法所稱的責任性有點差距,所以當時就把案件做保留,謝倩蒨表示,若要適用,可能必須再補件說明有什麼樣的特殊性導致適用勞基法困難,才會再討論。(編輯:唐聲揚)1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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