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公法人組織草案 放寬代表人擔任資格
2017/10/24 13:17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4日電)原民會今天第2次預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除了放寬部落公法人代表人的擔任資格,同時明定直轄縣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有共同協助部落公法人的義務。
原民部落是形塑原住民族文化的母體,為了避免傳統部落組織因現代社會統一的行政制度而瀕臨破散,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去年預告「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盼能加強部落自主治理能力,讓部落取得公法人地位,進而恢復並重建部落傳統制度。
不過,在後來舉辦12場「部落公法人諮詢座談會」及5場「重大政策諮詢座談會」與各界交換意見後,部落公法人組織草案異動條文與先前預告版本已有相當程度不同,因此原民會今天進行第2次預告以廣徵各界意見。
原民會發布新聞稿指出,此次預告草案與前次版本相比主要有3項修正,包含「部落公法人之任務由部落自行彈性規劃」「強化地方政府協力義務」以及「允許原住民村(里)長兼任部落公法人之代表人」。
原民會表示,先前版本明定部落公法人的組織任務,但本於部落自主治理原則,未來部落公法人任務將由部落依法規劃。而為了讓各級地方政府能提供部落公法人協助,因此也明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地方主管機關,負有共同協助部落公法人的義務。
另外,由於各地族人紛紛反映部落內已有村(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及傳統組織領袖等,因此這次預告的草案也放寬部落公法人代表人擔任資格,允許具原住民身分的村(里)長兼任,以促成在地資源有效整合。
原民會表示,此草案預告期間為27日至12月26日,歡迎各界提供具體修正建議、讓法規更為周全,後續法制作業程序完備後,原民會會立刻辦理法規發布,使部落公法人制度正式上路。1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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