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不自然?沃草哲學演繹:那你不能穿褲子
(中央社網站)大法官認定現行法律未保障同性婚姻乃屬違憲,須於兩年內完成修法。釋憲結果讓支持同婚的一方大為振奮,反同婚的團體則大表不滿,醞釀訴諸公投、再聲請釋憲。網路平台「沃草」以同性戀的哲學思辨為題,語出驚人地說:「主張同性戀不自然,可能導致你不能穿褲子!」這個邏輯到底是不是太跳tone?中央社取得完整篇章授權,請您讀一讀、想一想。
掛網族讀者對於網路平台「沃草」都不陌生,沃草一貫發言風格可以說是語不驚人死不休、怎麼犀利怎麼講。最近,沃草推出哲學書《現代草民哲學讀本》,把生活、政治、性別、自我、藝術等多面向問題都放進哲學來討論,鼓勵讀者讀的時候,隨時對文章進行最全面的質疑和反思;在臉書上遇到意見不同的人,不要只是跳針和鬼打牆的輪迴,直到有人放棄對話或者被封鎖。
書中關於性別的篇章,正是話題正夯的同性戀議題,由沃草作者群之一的王人俊執筆。全文如下:
反同性戀團體穩定提供哲學普及者批判性思考教材,是我們一向放在心中感念萬分的事。(有嗎?)在上次同志婚姻合法化遊行後,好像叫「護家盟」,又好像叫「下一代幸福聯盟」的反同性戀團體便迅速聲明了他們一貫的主張: 「同性戀是不自然的,我們堅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生物學背景的朋友可能會笑出來,想說難道反同性戀團體打算接受演化論了嗎?不過,在生物學家跳下來指出科學研究的反證之前,我們或許可以先提醒護家盟:若要以「自然」做為原則來規範人的行為,必須要小心處理,因為一個不好,可能會弄得自己再也不能穿褲子。
反同性戀團體基於自然的主張,基本上可以整理成這樣:
同性戀不自然。
不自然的東西都是壞的或錯的。
因此,同性戀是壞的或錯的。
壞的或錯的事物不該合法化。
同性戀婚姻不該合法化。
然而……「自然」是什麼意思?
「自然」有很多歧義。比較傳統的意義上,它通常指「除了人類本身以外事物的原初狀態」。然而,有時這個定義也會把人類本身的原初狀態包含在內。有時候「自然」用來代表「人類未經文明影響前的樣貌」;有時「自然」只是代表一個人跳舞不像我一樣僵硬扭捏,或是「這件事情很普通、很正常」,例如「熬夜趕稿時,想打《異塵餘生4》是很自然的。」
另外一類的定義則主張:「生物所能展現出來的潛能和行為,都是自然的一部分」。我所知這類定義中推演到最極端者,大概要屬生物學家道金斯,他認為既然人類是自然演化的一部分,人類潛能受制於自然演化基因,人類的造物也算是人類基因「延伸的表現型」,當然算是自然。
因此,太空梭也是自然的一部分,跟水獺的壩、螞蟻蓋的蟻丘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最後,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自然」定義,屬於宗教性質。在西方神學理論中,所謂的「自然」是指神安排給受造物的「目的」,達成神的旨意才是自然。
不過這種「自然」定義有幾個問題:
一、這個定義只對信神的人有意義。
二、哪個神的教義說了算?做為一個虔誠的飛天義大利麵怪物信徒,我必須指出,以本教莫西八戒的第六戒要求來看,義大利麵神要求我們對抗歧視他人者,而且必須在吃飽後進行,顯然這才是偉大麵神替人類安排的目的。不知道能不能由麵神教來主導宗教性的自然定義呢?我相信絕對比力行同性戀抹殺行動的伊斯蘭國和平許多。
簡單說明至此,可以看見「自然」的語義非常多樣,並且可能彼此矛盾。
我們該如何合理的詮釋反同性戀論證裡提到的那個「自然」呢?宗教性的自然似乎不適合,因為:
一、沒道理用反同性戀教會上帝的目的論,而不是由我們偉大、開明且比較關心信徒健康飲食的麵神決定。
二、做為政教分離的世俗國家,關於婚姻和性行為的宗教見解還請留在臥房裡自己解決,我其實不太想知道。
三、反同性戀團體似乎非常努力地希望大家不要把他們當成奇怪的狂信者,在各種文宣中努力地撇清和宗教的關係。顯然他們也不覺得,用宗教來定義「自然」或「人該做什麼」是正常的做法。
一、如果生物展現出來的潛能都屬於自然,那同性戀也是自然的,這個定義會導致反同性戀團體的原始主張不成立,顯然無法適用。
二、「跳舞難看」這種不自然,在舞會結束後就不重要了。並且就算是在舞會裡,我們通常也不會禁止跳得難看的人跳舞呀!
三、用「自然」來形容「正常」呢?一個問題是,任何對「正常」的主張都是獨斷而任意的。編輯顯然不會同意拖稿打《異塵餘生4》很自然,快點把稿呈給他校對才自然。這種連編輯和寫手間都喬不定的自然定義,大概也不適合拿來當政策主張的定義使用。
考慮到其他的可能都剔除,只好根據我所能想到的各種自然定義中,挑出剩下的「包含人類在內事物的原初狀態」,考量到反同性戀團體經常強調 「同性戀是後天的」「同性戀是社會鼓勵建構的」和「只有人類會被教導成同性戀」而推敲起來的反同團體認知中,人類原初狀態是沒有同性戀的。看來就是這個定義了!多麼漫長的推論過程啊!
根據這個分析出來的結論,我們能做出如下的類推:
「褲子不自然」的論證
一、褲子是不自然的。(你看到沙灘上有條褲子,你會覺得那是自然隨機演化出來的嗎?一定是智慧的中國紡織工織造後,被潮水沖走的。)
二、不自然的東西都是壞的或錯的。
三、因此,褲子是壞的或錯的。
四、我們必須反對壞的或錯的事物合法化。
五、我們必須反對穿褲子。
(感謝反同性戀團體為推廣天體營文化所做的努力,引領臺灣人追求展現身體露天美學的重責大任就交給你們了!)
事實上,這次反同性戀團體犯的錯誤,是叫做「訴諸自然(appeal to nature)的非形式謬誤」。這在批判思考學者的分析下,有兩種基本形式。
第一種:
A是自然的。
因此,A是好的或對的。
第二種:
B是不自然的。
因此,B是壞的或錯的。
很顯然的,這種論述裡的自然定義經常不明確,甚至於各種「自然」的意義彼此矛盾。「原始狀態」的自然和「習慣成自然」的自然,在意義上很可能就是誓不兩立。因此在訴諸自然時,其實往往是在拿語意模糊的話來搪塞。又或者心中已經有獨斷的定見而沒有提供證據,只是用「自然」一詞強迫你接受他偏頗的前提,這種說法在邏輯學上稱為「丐題謬誤」。
訴諸自然有個常見例子,叫做「自然就是美」。這邊所謂的自然是指不能化妝呢?動作不扭捏最美嗎?還是「有化妝但高明到看不出來」呢?沒穿褲子算自然美嗎?其實我們並不知道這句話所謂的「自然」原意為何,但這句話經常成為「何為美」的見解。
有沒有一種「自然」的見解可以讓反同團體的主張看起來合理些呢?
有個主張認為「生物的共同點就是繁衍,可以使生物繁殖續存才是自然,同性戀無法繁殖是不自然的。」這看起來好像有點道理,然而,這個主張忽略生物界充斥著「本身不繁殖,協助其他親屬繁殖」的生物個體,這也是一種「使生物得以繁殖」的演化策略,包括各種昆蟲以及許多群居哺乳類動物。同性戀個體可以協助照顧親屬子女,增加繁衍數量,是一個確實可以觀察到的生物現象。「可以使生物繁殖續存」顯然不能只看個體本身來決定,同性戀本身不繁衍,也不能說同性戀就「不自然」,這個定義仍然是說不通的。
反同團體可以怎麼辦?簡單的分析後,我們便能了解,大多數情況下,用訴諸自然當理由,我們根本不知道你到底確切在主張什麼。「A不自然」也不能做為反對或禁止A的理由,我們可以輕易找出各種定義中「不自然」的行為,而這些行為並沒有被禁止。你不能夠要求人類保持在原初狀態,永遠不穿褲子鑽木取火、用石器打破長毛象的腦袋 (沒長毛象給你打了,哭哭);人類也不需要活在某個獨斷思想暴君的板模框架中,滿足他的「正常」要求。
因此,若反同性戀團體希望讓自己的主張有說服力,就必須更進一步指出,他們的「自然」到底是什麼、有什麼理由讓整個社會都該配合。畢竟如同前文所述,這種重要概念,如果隨便用,後果可能是很嚴重的。
當然,套句當年我連上輔導長的名言:「這也是一種生存方式,雖然我個人不贊同。」反同性戀團體完全有權利繼續堅持謬誤的信念,並且實踐到底。如果他們堅持訴諸自然,並實踐信念不穿褲子,誰能說什麼呢?(書摘《現代草民哲學讀本》,究竟出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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