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選商3-2期容量至多1G 國產化21項開放自選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27日電)經濟部今天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選商機制草案,開發總容量以3GW為原則,風場預計2028、2029年完工併網,單一風場最多可達1GW;國產化調整為21項,由開發商自選項目與數量,在地化程度越高越有利排序。
能源署表示,草案預計10月底定案,最晚明年4月投標截止,決標時間為5月。
經濟部今天舉行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3-2期機制規劃草案說明會議,與3-1期相較,3-2期仍以3G為原則上限,但單一申請分配容量放寬至900MW,考量風場完整性及開發效益,彈性增加至多100MW(不計入本期3MW容量上限);申請分配容量不得小於100MW,風機布設密度每平方公里不得小於7MW。
能源署表示,將依競比序位、申請併接點位及台電公司公告當年度可併網容量,進行容量分配。第一序位獲配風場以900MW為上限,第二序位獲配700MW,其餘500MW。競比價格限制,以每度2.49元為上限、0.00元為下限。
選商機制方面,技術、財務平均分數和產業關聯分數皆需達70分以上,才可進入競比作業,同價格則以產業關聯分數高者優先;產業關聯政策也取消「必修課」,交由開發商自選項目與數量,單一項目國產化完成數量越多,對競爭分數排序越有利。
產業發展署說明,產業關聯項目共21項,各有不同配分,水下基礎、機艙組裝、葉片配分最高達18分,海纜14分次之,其餘17項目配分有5、3、2、1分;水下基礎、機艙組裝、葉片以在地化製程多寡,進一步分為不同樣態,各自有不同分數,開發商可擇一樣態,或各樣態搭配複選。
舉例來說,風機葉片分成全在地生產與運維、全在地生產、在地運維三種樣態,依據執行難度,分數各為18、14、4分。
能源署表示,3-2行政契約內容多和首期相同,違約罰則亦同,僅第19條爭議處理部分,新增履約期間遭遇重大議題或履約爭議,像是無法取得專案融資、履行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等情形,得向甲方提出協調解決請求。官員強調,「大家都以完成風場目標前進,所以這次更明確雙方協調解決機制。」
對於沃旭能源、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伊比德羅拉等認為,目前選商架構大致如同3-1期,財務、技術能力只是門檻,最終得標取決因素仍僅國產化承諾,建議將財務、技術能力也納入競比考慮因素,才能真正反映完成風場計畫能力。官員回應,若有客觀性量化指標,可提供能源署參考。
能源署請業者在10月11日前提供相關意見,整理後將再訂定下次討論時間,選商機制預計10月底定案,若開發商需6個月備標期,最晚明年4月投標截止,決標時間為5月。(編輯:張均懋)1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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