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正 視訊股東會應遵行事項由金管會訂定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等,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金管會訂定。
為解決因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情事帶來的衝擊,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16人提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須訂定股東會採視訊會議辦理及電子投票所應遵行事項,以利股東參加股東會,保障權益,避免衍生爭議,並落實公司治理精神;此案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經立法院會報告事項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後來新修正的公司法第172條之2已於110年12月29日公布,其中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賴士葆等人所提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今年5月下旬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說明,配合公司法完成修正,金管會已於今年3月4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增訂股東會視訊會議專章,明確規定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的相關資格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年5月23日和25日審查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時,經溝通協商,決定將原條文第2項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此案初審通過,提報院會。
立法院會今天討論此案時,依照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完成三讀。(編輯:張良知)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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