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加入CPTPP配套修法 經部列3大優先法案拚立院過關
(中央社記者梁珮綺台北27日電)台灣申請加入CPTPP,國內配套修法程序進入最後階段,為接軌國際標準,經濟部將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法案,力拚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
去年9月21日台灣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展現市場高度開放決心、接軌國際標準,經濟部盤點主管法律條文逐一修正,目前修訂法案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尚有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修正草案有待立法院通過。
經濟部官員指出,行政院已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大修正法案列為經濟部優先法案,力拚立法院本會期通過。
其中,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內容重點包括,只要是侵權情節重大的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侵權情節重大指「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及「造成權利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損害」。
商標法則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等行為的刑罰規定,也就是說,未來一旦仿冒商標,就有民事、刑事責任。
不僅如此,條文也將「明知」2字刪除,回歸「故意」,因為「明知」意思是明知侵權,但還是去做;「故意」則是指不確定是否侵權,卻仍讓事件發生,條文修改後,對行為人更為嚴格。
至於專利法修訂重點主要是針對增訂學名藥與新藥廠的起訴依據。
官員解釋,學名藥是指與新藥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療效的製劑,若學名藥在新藥專利權過後才申請藥證上市,自然不會有侵權疑慮,不過,專利期最多可達25年,部分廠商會採取「專利迴避」方式,在新藥仍在專利期內上市。
舉例來說,若A廠商製造的學名藥療效、成分與甲藥廠生產的新藥相同,由於製藥方式也是一種專利,只要方式不同,就不構成侵權。
現行專利連結制度,是讓學名藥廠申請藥證後,必須主動通知原廠及專利人,也因此在實務上造成一些問題,例如,法院會認為學名藥僅申請藥證階段,尚未上市,並未構成侵權,反而造成原廠專利人困擾;若由學名藥廠主動提出,確認不侵權訴訟,等於是被轉嫁訴訟負擔。
智慧局修法新增起訴依據,當原廠專利人接獲學名藥提出上市申請,並主張新藥專利無效或不侵權,原廠需要45天內提出防止侵害訴訟。官員說,修訂後的規定對兩方都公平。(編輯:林淑媛)11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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