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大安區房產誤解持有期間規定 遭補稅逾145萬元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7日電)房地合一稅2.0去年7月上路後,預售屋也納入範圍,但預售屋持有期間不能併入計算;有民眾誤解規定,把在大安區購置的預售屋持有期間跟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後售出,卻遭補稅新台幣145.5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長宋秀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民眾出售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含預售階段及成屋階段購入),都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房地合一稅2.0去年7月上路後,預售屋也納入範圍,宋秀玲表示,如果在預售期間轉售會課房地合一稅,等到興建完成交屋後,持有期間會「歸零」重新計算,也就是說,不能把預售期間跟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避免形同鼓勵預售屋交屋後就出售,影響抑制短期炒作的立法目的。
宋秀玲以實際案例說明,有民眾在105年10月5日以1億20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售屋興建完成後,民眾在108年10月7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今年1月10日以1億3000萬元出售,獲利近千萬元。
宋秀玲表示,民眾可能以為購買預售屋契約後就算持有期間,因此計算持有期間為5年3個月(105年10月5日至今年1月10日),採取20%稅率計算稅額194萬元,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宋秀玲解釋,實際上,正確時間應該從預售屋興建完成後,從成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重新計算後,持有期間為2年3個月,即108年10月7日至111年1月10日,按房地合一稅2.0規定,適用稅率為35%,應納稅額為339.5萬元,扣除已繳納的稅額194萬元後,民眾還要補繳145.5萬元。
宋秀玲呼籲,個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且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但本案認定是民眾不清楚新規定,因此只向賣家補稅145.5萬元,沒有另外開罰。(編輯:林淑媛)1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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