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檢討車道車位不計入公設 房仲:貼近民眾期待
(中央社記者蔡芃敏台北29日電)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天說,車道車位不應計入公設,盼下會期擬提修法。對此,房仲分析,使用者付費比較貼近民眾期待,也有助於減少建商灌水,不過如何定義和配套則有待討論。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花敬群列席,有立委質疑新成屋公設比沒有標準,花敬群指出,確實有瑕疵,需要檢討,像是車道、車位等公設「不可以計入樓上公設一起來算」,希望立法院下會期提出相關法案。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分析,地下室車道車位不納入公設,主要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也比較貼近民眾期待。不過,許多新大樓會在地下室設置資源回收室、機電室,或是免費機車車位等公共空間,人員進出可能會運用到車道,認為實務上可能需進一步釐清的定義和配套做法。
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建商把車道、車位納入公設是常見的灌水總坪數的手法,像是把車道、車位灌到大公,讓所有住戶負擔這可能用不到「公設」,然後,又把車道、車位賣給有買車位的住戶,等於同一產品賣2次,衍伸許多交易糾紛,未來若修法不納入公設,將有助於減少這些灌水的狀況。
陳傑鳴也提醒,一般車位坪數落在8坪至12坪都屬於正常範圍,如果民眾發現車位坪數有過小的狀況,可能就是有不少坪數灌到公設內的狀況,需要特別留意。
公設分為「大公」與「小公」,大公是指全體住戶共同持分、能夠共同使用的空間,像是大廳、管理室等,小公則是指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像是電梯間、走道等。
陳傑鳴說,車位若登記在「大公」,則此車位屬於「共有專用」,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持有產權,民眾購屋這類房子時,須查明是否記錄車位編號、由哪一戶專用,且應瞭解管委會對於車位是否有分管協議,若協議規定僅限該車位所有權人停車,則無法對外出租使用。
若登記為「小公」,則由部分住戶共同持份管理,這類房子買賣法定停車位時,僅限同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才能購買,不能對外交易。(編輯:潘羿菁)1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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