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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一審判處8年6月 委任律師提5點聲明將上訴

2020/11/20 18:49(11/21 09: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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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20日電)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台北地方法院20日依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今天發布聲明稿,提出5點聲明,強調將繼續上訴、捍衛清白。

何壽川被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3年多審理,今天依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

陳彥希傍晚發布何壽川聲明稿,做出5點聲明;首先,法院認為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的協議,顯有重大誤解。

聲明稿指出,何壽川與李俊傑曾共同投資1788大樓,因此曾討論股東之間的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曾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進行任何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第二、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元貸款,是民國98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可見此為合法貸款。

第三、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把該有利的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公司,經公司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三寶集團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

聲明稿也點出,永豐餘投控公司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也賺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第四、元太科技公司投資850萬美元予Giant Crystal公司,為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公司的推薦所做決定,該投資與何壽川無關。

而元太科技所做上述投資,於民國106年8月間回收本金並收取高達389萬美元利益,為公司全體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該利益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

最後,永豐金租賃於民國98年至106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6年,各獲利389萬美元,並未損及公司權益,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的忠實義務。

另外,永豐金租賃也發出聲明稿表示,針對子公司Grand Capital承作三寶集團融資案,一審判決部分員工無罪、部分員工有罪,將支持被判有罪的員工捍衛清白,再上訴爭取無罪判決。

永豐金租賃表示,三寶集團自95年起就與永豐金控前身建華金控有合作往來,98年開始承作三寶集團1788大樓借貸案,期間1788大樓案件歷經興建、完工、招商、營運至106年底出售,三寶集團雖持續向Grand Capital借款,然三寶集團始終依約給付利息,並無違約情事。

永豐金租賃強調,租賃業與銀行業特性存在差異,租賃公司不得收受存款,並未直接向不特定社會大眾收受資金,租賃公司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銀行為金管會,另包括擔保品的採認與評估,以及授信往來條件、償還比例決定等方面,租賃業通常較銀行業有彈性,這也是租賃業相較銀行業所具有競爭優勢。

永豐金租賃及旗下子公司員工辦理三寶集團融資案,於職務範圍內竭力爭取公司最大利潤,所考量均為公司的利益,且於98年至106年逐年創造高額營收,未使永豐金租賃或Grand Capital受有損害,相信永豐金租賃及旗下子公司辦理三寶集團融資案員工均屬清白。(編輯:潘羿菁)1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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