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福委會聲請停止巿場派開股臨會 法院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經濟部8月准許大同公司市場派股東召集股臨會,市場派訂於21日召開;大同福委會不服,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天認欠缺合法提起此案訴訟的訴訟權能,予以駁回。全案可抗告。
全案緣於大同公司於6月30日舉行股東常會,會議中司儀宣讀「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名單,總計28戶共12億4746萬多股(約占大同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3.32%),並表示辦理股東會報到時,不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給這些股東。
遭扣除表決權的股東、市場派林宏信等人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
經濟部審酌大同公司逕行扣除股東表決權與選舉權的行為,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全體股東權益,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前認定林郭文艷涉嫌特別背信罪,提出刑事告發,並對大同公司予以行政糾正、命其不得自辦股務等情。
經濟部認為,無法期待林郭文艷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與股東會主席能遵法召集,因此8月間以原處分准許林宏信申請。林宏信訂於10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大同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不服經濟部原處分,以其為大同公司股東身分,聲請停止執行,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法院今天認為,福委會為大同公司眾多股東之一,未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東會,非屬保護對象,且福委會的股東權益也沒有因為原處分而受有侵害,欠缺合法提起此案訴訟的訴訟權能,也就是沒有聲請原處分停止執行的權能。
法院認定,原處分沒有剝奪或限制福委會參與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市場派)21日召開的股東臨時會,難認原處分對福委會的股東權益有何侵害且難以回復,因此駁回聲請,可抗告。
此外,大同公司為阻止市場派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三管齊下向行政院、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及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繼經濟部駁回大同的訴願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分別於5日、14日駁回大同聲請停止執行,接著台北地院及士林地院分於15日、16日駁回大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編輯:戴光育)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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