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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地交易所得 國稅局: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2020/8/28 16:44(8/30 11: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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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8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無論交易屬於獲利或損失,均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該要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交易日次日起算30天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因出售房地交易屬於房地合一課徵範圍,無論有無獲利或損失,均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若未依規定申報,台北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潘羿菁)1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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