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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幼兒扣除額 放寬監護情形也可適用

2020/4/2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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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29日電)趕在報稅前,財政部再釋出一項省稅小利多,綜所稅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原本僅限納稅人扶養子女及隔代教養可適用,今天放寬納「監護登記」情形,如監護兄弟姊妹子女,同樣可列報扣除。

根據所得稅法,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可列報,金額每人新台幣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則限「納稅人扶養5歲以下子女」可適用,金額每人12萬元。

財政部先前已放寬,隔代教養情形也可比照適用上述兩項扣除額,不過,外界仍建議進一步檢討擴大,舉例來說,民進黨立委江永昌呼籲,應將監護人扶養情形,也列入適用範圍,以更貼近實務需求,同時稅損也不至於難以承受。

對此,財政部研議後認為,實務上,民法的監護制度,目的很大一部分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當其父母因故或死亡等情形,無法做到照護、教養時,可改由監護人代為負起責任義務,基於公平性,應可比照一般扶養情形、隔代教養,適用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放寬納稅人本人、配偶依民法被選定為監護人,並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在報稅時,可列報監護對象為受扶養親屬,於計稅增加扣除其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0到6歲受監護人約2300人,18至24歲者約5000人,由於兩項扣除額都有相關適用限制,因此不會全都適用,粗估稅損影響只有1300多萬元;今年綜所稅申報案件以及今天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適用放寬規定。(編輯:林興盟)1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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