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活用 3大金融基金投資項目鬆綁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30日電)金管會今天公布「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及「保險安定基金」3大基金修正案草案完成預告;修正重點包括修正資金運用項目及限額,以提高資金運用效率。
為配合今年2月1日施行的財團法人法,並兼顧財團法人的實際運作需要、現行法令規定與財團法人法規範衡平性等考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前修正「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3修正案草案皆已完成預告程序,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3辦法共通修正重點包括第1,修正資金運用項目及限額等相關規定。其中,在保險安定基金方面,增訂可投資購買公開發行的有擔保公司債、國內投信發行的固定收益型受益憑證;以及國內成分證券的股票型投信基金、國內成分證券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的公司發行的無擔保公司債,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安定基金淨值20%。
再者,在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方面,購買公開發行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的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金總額30%。另外,購買國內投信在國內募集發行以新台幣計價的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金總額5%;投資國內成分證券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金總額千分之5。
另外,在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方面,原本資金可投資上市櫃股票、債券型基金、ETF等,這次則增訂限額外,也增列可投資國內成分證券的股票型投信基金。
第2,增訂或修正預、決算書應踐行的程序,並修正預、決算書報主管機關的時程;第3,增訂主管以上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15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的規定。
保險局也指出,有關「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另有修正重點,包括第1,修正董事人數為11人、增訂董事長請假時職務代理及董事總人數1/5以上應具一定專業的規定。
第2,增訂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範圍、董事會的召集權人、受託代理出席董事人數的限制規定,並提高董事會就重要議案決議的出席董事同意門檻至3/4。
第3,修正董事連任比例,並增訂主管機關得解除董事及監察人職務的情形,與董事長、監察人及董事的消極資格。最後,增訂董事、監察人含其關係人,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交易的禁止規定。(編輯:鄭雪文)10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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