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鼓勵公益出租 房東享3項稅賦優惠

2019/3/21 12:35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蔡芃敏台北21日電)政府祭出3項稅賦優惠,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領有租金補貼的民眾,房東將享有房屋稅、綜合所得稅及地價稅優惠。

內政部營建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住宅法在民國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等租金補貼戶,「公益出租人」自民國103年起就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優惠;不過,公益出租人在民國103年至105年之間,需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才享有房屋稅優惠。

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指出,房東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補貼的租客,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的「綜合所得稅」免稅優惠。

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的出租房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目前有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16個縣市適用。

陳繼鳴說,過去常有民眾反應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政府已經提供稅賦優惠,鼓勵房東可以將房屋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民眾。住宅法上路後,透過住宅補貼方式,鼓勵民眾將房屋出租給需要民眾,目前成效不錯且逐年成長。

營建署提醒,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編輯:黃國倫)108032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