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府指卸責 能源局稱離岸風電審查程序有法源
2019/1/4 19:03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廖禹揚彰化4日電)彰化縣政府今天說,經濟部能源局不用取得縣府同意也可核發離岸風電開發商籌設許可,不解為何突然「重視」縣府意見,責任推縣府不公平;能源局說,行政程序於法有據。
能源局受訪表示,所有行政程序都有法源依據,為維持公平、公正及一致性,彰化開發案處理程序也與先前其他案件相同。能源局會接受彰縣府提出的批評,有疑慮部分也會與彰縣府溝通協商。
能源局為核發籌設許可給離岸風電開發商,發文彰縣府,彰縣府收到公文後回函指業者說明不清楚,要求業者說明與漁會、漁民溝通等項目;能源局彙整業者說明後,2日發文彰縣府,但彰縣府指資料太多,不可能一天審完,4家離岸風電開發業者確定無法以較高躉購費率簽約。
彰化縣長王惠美幕僚表示,前彰化縣長魏明谷任內就曾發出有條件同意書給能源局,不解為何又要發文詢問彰縣府意見;是否核發籌設許可屬中央政府職權,中央可自己決定,外界把無法簽約的責任怪罪彰縣府其實不公平。
王惠美幕僚表示,尊重魏明谷任內發出同意書,但是否核發籌設許可,審查單位有10多個,以前都不曾提過一定要彰縣府同意才能核發,不懂為什麼現在又一定要取得彰縣府同意,中央應負起該負的責任。
王惠美幕僚說,中央為讓離岸風電開發商取得核發許可,可用很快速度讓業者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中央單位審查,但縣府會依法、依程序行政,審查能源局轉的業者說明後公布審查結果。
王惠美幕僚表示,王惠美上任後,離岸風電開發商曾多次拜訪彰縣府,也已向業者說明清楚核發籌設許可職權屬於中央,業者都表示理解。
王惠美幕僚說,彰化未刻意反對離岸風電,但要分清楚中央、地方權責,中央該負的責任不能推給地方,彰縣府無法接受。(編輯:李明宗)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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