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臨時會召集權擬放寬 立委建議增訂程序防弊
2018/4/19 14:25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19日電)公司法修法擬允許過半股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引發經營權爭奪以及國安疑慮,立委建議增訂程序,規定持股過半股東,需先請求董事會召集,15日內不召集時,方得自行召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173-1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修訂條文,引發多名立委表達關切。
立委擔憂,鬆綁股東會召集權可能造成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惡化,甚至會出現「假外資、真陸資」買光台灣公司,引發國安疑慮;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孔文吉也對股東認定方式提出質疑。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岱樺質詢時表示,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召開董事會有一定程序,她支持此次修法保障實際持有過半股權股東召開股東會的權利。
林岱樺進一步指出,發生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不見得是壞事,如三陽公司4年前的經營權爭奪戰,最後由市場派勝出,取得經營權後的確有改善公司經營狀態;但她也說,難以界定股東召開股東會的心態,究竟是要勵精圖治還是市場禿鷹,應該有一定程序的作法。
林岱樺建議,可規定持股過半股東,需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而15日內不召集時,方得自行召集。
出席立法院備詢的經濟部長沈榮津,對於立委提出的意見回應表示,有關公司法第173-1條款修正引發的相關疑慮,經濟部會思考研擬相關配套處理。(編輯:林淑媛)1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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