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股東臨時會召集權擬放寬 立委建議增訂程序防弊

2018/4/19 14:25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19日電)公司法修法擬允許過半股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引發經營權爭奪以及國安疑慮,立委建議增訂程序,規定持股過半股東,需先請求董事會召集,15日內不召集時,方得自行召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173-1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修訂條文,引發多名立委表達關切。

立委擔憂,鬆綁股東會召集權可能造成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惡化,甚至會出現「假外資、真陸資」買光台灣公司,引發國安疑慮;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孔文吉也對股東認定方式提出質疑。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岱樺質詢時表示,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召開董事會有一定程序,她支持此次修法保障實際持有過半股權股東召開股東會的權利。

林岱樺進一步指出,發生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不見得是壞事,如三陽公司4年前的經營權爭奪戰,最後由市場派勝出,取得經營權後的確有改善公司經營狀態;但她也說,難以界定股東召開股東會的心態,究竟是要勵精圖治還是市場禿鷹,應該有一定程序的作法。

林岱樺建議,可規定持股過半股東,需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而15日內不召集時,方得自行召集。

出席立法院備詢的經濟部長沈榮津,對於立委提出的意見回應表示,有關公司法第173-1條款修正引發的相關疑慮,經濟部會思考研擬相關配套處理。(編輯:林淑媛)1070419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