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SPAN遭指市場核子彈 期交所這樣回應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1日電)期權受害人自救會指期貨交易所的「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如同在選擇權市場埋下核子彈。期交所回應,期交所推行SPAN已近十年,交易人簽署約定書時應認知SPAN使用方式。
台股2月6日狂跌逾500點,作空台股選擇權交易人卻慘賠,期權受害人自救會今天前往證期局,抗議金管會只和期貨商開會,卻不聽受害人陳情,受害人投訴無門。
自救會指期交所引進SPAN及保證金最佳化,卻無人闡明到底如何計算,僅知以SPAN計算保證金只需1成,需要十倍的保證金卻讓交易人用1/10來交易,期交所等於在選擇權市場裡埋下核子彈,期交所訂定的交易機制有嚴重缺陷,期交所宣稱訂定的保證金能涵蓋一日風險,實際上在2月6日當天卻連一分鐘的風險都無法涵蓋。
期交所回應,使用SPAN的交易人,需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包括交易人需具備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3個月、具交易經驗及未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等,並須簽署「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約定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強制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期交所曾於2007年10月將SPAN先實施至結算會員端,讓結算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了解SPAN的計算機制及提升風險管理意識後,隨後在2008年11月將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讓市場參與者都能使用SPAN精確衡量及控管帳戶風險。
期交所指出,SPAN是一種可讓交易人整戶未平倉部位的風險可較為精確呈現的計收方式,目的並非減少保證金收取,而是更精確衡量交易人部位風險。推動至交易人端已近十年,交易人透過簽署約定書方式使用SPAN享有較好的資金運用效能時,應充分認知SPAN的使用方式。
期交所強調,台北地方法院民國105年相關判決已明白揭示期交所的相關規章函令等,均為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受託契約的一部分,期貨交易人應遵守,不容事後卸責。(編輯:楊凱翔)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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