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超貸案 台銀:無涉利害關係人授信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0日電)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臉書上指出,永豐違法超貸案,台銀共同主辦此聯貸案,嚴重違反利益關係衝突放貸,要求追究台銀責任。台銀澄清,對三寶集團授信案依銀行法規定辦理。
黃國昌今天上午在臉書(Facebook)發文表示,前永豐金控董座何壽川主導的永豐違法超貸案中,監理機關一直避談台灣銀行的責任,與永豐共同主辦聯貸案的台灣銀行,「徵信大概是閉著眼睛在作的」。
他說,台銀主辦這個聯貸案的經理是簡黎芬,簡黎芬的丈夫游國治正是永豐餘集團派至永豐金的法人代表,也是永豐銀董事、永豐租賃的董事長,游國治承何壽川之命,主導這件聯貸案,放款給永豐餘集團有投資利益的Star City等公司。
黃國昌說,簡黎芬與游國治的關係早是公開資訊,在過去的財報上已清楚揭露存在的利害衝突關係,這種嚴重違反利益關係衝突的放貸,「台銀竟然也閉著眼睛放行」。
對此台銀今天晚間發出新聞稿澄清,指出本聯貸案以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等公司為借款人,因應其收購境外投資公司100%股權所需,經雙方多次討論及依一般聯貸條款擬訂授信架構後,由借款人委任台銀統籌主辦本案。
針對黃國昌提及此聯貸案嚴重違反利益關係衝突放貸,台銀表示,行員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是依據銀行法第33條之1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之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持股10%以上大股東的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規定辦理。
台銀強調,當時辦理徵信作業時,均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經查游國治雖為台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簡黎芬的配偶,且當時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但並非三寶集團旗下Star City的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故本案對台銀來說,不屬於銀行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授信。10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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