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影響工期?工程會頒處理原則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9日電)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上路,對於是否影響現有公共工程?工程會今天表示,針對工程會針對延長工期、增加經費,已訂定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在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105年12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回應產業界訴求。
工程會指出,綜合考量營造業、工程技術服務業員工每月平均加班工時及行業特性等,訂定處理原則。
第一,適用範圍是105年12月20日以前廠商投標工程,在12月23日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者,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而延期導致尚未竣工的情形。
第二,為避免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導致增加雇主成本及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明定105年12月23日後的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
第三,展延工期後,營造廠商管理工地費用隨之增加,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第四,未辦理展延工期的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一例一休新制影響致須增加的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第五,對於工程契約,雙方依個案特性認為不適宜依這項處理原則辦理者,可以另行協議。
第六,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第七,機關可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加速協助審查展延工期及增加給付費用事項。
第八,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成立協處平台,協助處理本機關及所屬(轄)機關採購審查小組無法解決爭議。
第九,對於工程技術服務契約也適用這項處理原則,與工程契約特性相近部分,比照辦理;與工程案件特性不同部分,得另行協議。
第十,機關仍應督促廠商儘速完成履約,以利國家公共建設順利推動。1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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