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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午休播音樂 智慧局提醒要取得授權

2016/11/2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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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6日電)著作權法賦予符合非營利、未收費等條件,可合理使用他人公開發表著作,不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學校午休播放音樂,因這類利用行為屬於經常性,因此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學校為了讓學生能放鬆上課後的心情,每天固定在午休時間播放音樂,以及教師在課堂上播放Discovery頻道影片等情形,上述非營利行為究竟能否主張合理使用,令外界好奇。

根據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著作。

智慧局官員解釋,上述條文規定,「活動中」使用,因是免費利用他人著作,因此解釋上需較嚴謹,加上學校午休播放音樂屬於「經常性」的使用,因此沒有辦法主張合理使用,需另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授權。

即使是在課堂上播放Discovery頻道影片,官員認為,不能因為是學校使用,就主張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主因為可能每個班級都會播放,恐變成經常性使用,因此通常會建議學校採購公播版。

若未取得授權,官員提醒,恐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官員表示,儘管學校午休播放音樂行為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但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規定,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換句話說,雖然學校需付費取得授權,但集管團體有酌減費用的義務,因此通常學校取得授權的費率,會比一般營業場所便宜很多。10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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