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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未付費播CD屬侵權 修法前後皆同

2016/1/1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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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4日電)著作權法將大修惹議,經濟部以一張圖解釋,咖啡店、小吃店播CD,無論修法前後皆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若播廣播,修法後將更明確規定構成合理使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3日宣布,近期將一口氣翻修超過一半的條文,堪稱歷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未來修法後條文將自現行條文117條,增至149條,預定3月報行政院。

著作權修法消息一出,不少店家擔心未來播CD音樂恐觸法,針對常見咖啡店、小吃店及理髮店播CD音樂或廣播、銀髮族每天在公園播CD音樂跳舞健身、計程車在車內播CD音樂或廣播共5種利用行為,智慧局今天特別用1張圖,說明修法前後差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強調,咖啡店、小吃店及理髮店播放CD音樂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未來即使修法後,也與現行規定並沒有差異。

其中,主要差別在於店家若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聆聽或觀賞(未另外加拉線或加裝擴音、擴大設備),現行僅透過行政解釋方式,認定為「單純開機」,因此可合理使用,未來修法後將透過更明確規定,讓店家可合理使用。

至於阿公、阿嬤在公園播CD音樂跳舞,王美花表示,現行規定,即使非營利,但因經常性播CD音樂,仍侵害著作權人權利,著作權人可主張民、刑事責任。

王美花指出,原先希望修法將非營利、但經營使用部分,歸類為合理使用,但引發著作權人反彈,認為這與其他國家標準不符,恐讓其他國家認為台灣降低著作權保護。

不過銀髮族也不用太擔心,王美花表示,未來修法後,銀髮族在公園播CD音樂,跳舞,若未取得授權,反而現行從面臨民、刑事責任,未來僅剩民事責任,為法定授權,即民眾支付權利金即可。

另外,計程車播CD音樂部分,王美花坦言,先前討論時較有爭議,各界認為屬於灰色地帶,但因司機自行聆聽,非以音樂為攬客手段,但最後仍維持現行規定,因此不須付費。

王美花指出,計程車播廣播也與其他咖啡店、小吃店情況相同,從現行認定為「單純開機」,未來修法後將明確規定可合理使用。10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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